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查制度
施工合同簽訂后,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實際編寫施工組織設計或技術方案(首頁應有編制人、審核人、批準人簽名),并打印裝訂成冊,經單位總工程師批準并加蓋準東項目部公章,填寫施工組織設計報審表(A2),一并報項目監理機構。
一般項目首先由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其進行審查,審查主要內容如下:
工程概況:工程名稱、規模、生產能力、特點及造價等。
主要工程量:單位工程、分項分部工程。
工程進度安排:單位工程的進度施工計劃。
施工方案、技術措施以及質量保證體系。
勞動力平衡:各個工種的人數,尤其對一些高技術的工作的承擔能力和施工高峰期的勞動力需求要特別注明。
施工設備及機具的平衡:核定所需施工設備和施工機具的種類、規格、數量等是否能滿足工程需要,若不能滿足則要求限期設法解決。
技術、安全、環保措施:施工中高、難、復雜項目的技術措施、人員、設備、施工等方面安全防護預案等。
其他。
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后簽署意見,提交總監理工程師審查批復,并呈報建設單位確認后,返還施工單位執行。
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不得隨意改動,確需改動時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附上修改內容,按上述程序審批。
監理工程師應經常檢查實施情況,發現與原方案不符,應及時提出,并報告總監處理。
施工組織設計實施完畢后,由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實施效果做出書面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