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通知簽發制度
在工程監理過程中,需要向被監理單位發出指令或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發出《監理通知》(B1)。
重要的《監理通知》,如對總監代表授權通知、監理運作程序、監理表格填寫要求、重大質量問題的整改等,應由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審查簽發。
《監理通知》的發送應建立發放記錄,接受單位人員應簽字并注明日期、接收時間。要求回復的必須填寫《監理通知回復單》(A8),按規定時間呈報專業監理工程師。
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施工單位回復的內容進行調查落實,確認其已按《監理通知》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監理通知回復單》上簽署審查意見,并簽字加蓋監理機構印章保存。
工程暫停令簽發制度
在施工監理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B2):
施工中發生較大質量事故,已影響到下道工序的正常施工;
施工單位現場文明施工管理混亂,存在嚴重的不安全因素,必須停工處理;
工程設備、材料、構配件未經報驗檢查合格,施工單位擅自安裝、施工;
施工單位使用未經審查合格的工程分包單位;
遭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或業主提出暫時停工要求;
其他原因:不暫停施工影響到全局的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
停工令簽發前,總監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協商,并征得業主同意,總監理工程師再簽發《工程暫停令》。
監理工程師在現場遇到緊急情況,不立即停工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影響到工程質量時,監理工程師有權口頭下達暫停施工令,且必須在4小時內報告總監理工程師。
停工后經處理整改達到復工條件的,施工單位應及時提出書面復工申請,由專業監理工程師調查落實后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復工令。